(2017)冀098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纪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1497号原告纪某,女,1992年06月10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议论堡乡石村人,��。被告周某,男,1988年07月15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于村乡东于村人,住。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纪某、被告周某已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纪某与被告周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良好为由,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纪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纪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