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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与王金跃、赵永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王金跃,赵永岐,张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04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东岳西路29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7596484H。代表人:王金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军,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单位职工。被告:王金跃,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赵永岐,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琪,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与被告王金跃、赵永岐、张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赵永岐、张琪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赵永岐、张琪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23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车邦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