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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晋逸宾馆有限公司、陈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晋逸宾馆有限公司,陈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462号原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徽商总部大厦C19楼,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6103204820(2-8)。法定代表人:孙运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龙,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晋逸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大溪地国际商业广场84号楼商10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3269073。被告:陈涛,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晋逸宾馆有限公司、陈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合肥晋逸宾馆有限公司、陈涛的现金64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告合肥晋逸宾馆有限公司、陈涛的现金64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广宇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人民陪审员  史筱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巴 青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