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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6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安良、姜芹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安良,姜芹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6138号原告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星沙开发区欣安小区。法定代表人钟文明。被告王安良,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姜芹芹,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良、姜芹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578元,减半收取428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49元,由原告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文君人民陪审员  何金玉人民陪审员  贺冬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