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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4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范红芝与李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113号之一申请执人范红芝被执行人李荣华范红芝与李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红芝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9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7年1月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荣华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有抵押且属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雄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