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冯爱叶与德州惠众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叶,德州惠众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997号原告:冯爱叶,女,汉族,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州惠众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传胜,总经理原告冯爱叶诉被告德州惠众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因被告公司解散,原告冯爱叶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爱叶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爱叶负担。审判员 肖胜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