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延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延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259号原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中国穆斯林国际商贸城东培楼四楼。法定代表人:耿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京,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延艳,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延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