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朱树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树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60号被执行人朱树宁,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朱树宁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0日作出的(2016)桂022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刑庭于2017年01月10日移送执行,标的为631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朱树宁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朱树宁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朱树宁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朱树宁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朱树宁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朱树宁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执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树宁有财产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志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