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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韦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韦某某,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2刑初96号公诉机关会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回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被取保侯审。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被取保侯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5日被取保侯审。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7日被取保侯审。被告人韦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7日被取保侯审。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会宁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维军,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韦某某二人合伙在会宁县开设一家名叫“某动漫城”的游戏厅。“某动漫城”游戏厅设置多台游戏机,其中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的捕鱼积分游戏赌博机4台,其中3台有10个座位,1台有8个座位,可同时供38人独立进行游戏赌博。营业期间,有多人参与赌博。参赌人员先购买积分,再将卡中的积分充值在积分卡中进行赌博。参赌人员不赌时可以退分,积分卡中的积分能够兑换现金。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三人合伙在会宁县开设一家名叫“某某动漫城”的游戏厅。“某某动漫城”游戏厅设置多台游戏机,其中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的捕鱼积分游戏赌博机3台、3D动物押分机1台,可同时供36人独立进行游戏赌博。营业期间,有多人参与赌博。参赌人员先购买积分,再将卡中的积分充值在积分卡中进行赌博。参赌人员不赌时可以退分,积分卡中的积分能够兑换现金。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动漫游戏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徐某某、高某某、李某甲、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韦某某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1年5月12日因经营电玩城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条件被会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因私自开设赌博机店供他人赌博被会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李某甲、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韦某某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韦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供他人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李某甲、韦某某合伙经营的“某动漫城”中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数量达到38台,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合伙经营的“某某动漫城”中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数量达到36台,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李某甲、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韦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四、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五、被告人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金贵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