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6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6934薛朋与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薛朋,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薛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6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泰山路东坡休闲广场组团6#-1-201室。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江苏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朋,男,198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书东,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向东审判员 史善军审判员 程 叶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