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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55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张时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张时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15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21号。负责人:王海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流,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时飞,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告张时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495.5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申国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