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1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敬振申请执行孙西顿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振,孙西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敬振,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石头河子镇。委托代理人尤世龙,尚志市123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西顿,男,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石头河子镇。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5)尚商初字第152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西顿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5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