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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志鹏与范立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鹏,范立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863号原告:刘志鹏。被告:范立书。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宗全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霞,公司职工。原告刘志鹏诉被告范立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刘志鹏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鹏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志鹏负担。审判员  孙连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