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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莫日根与内蒙古蒙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日根,内蒙古蒙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25民初487号原告:莫日根,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强(系莫日根连襟),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被告:内蒙古蒙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原告莫日根诉被告内蒙古蒙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莫日根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蒙古蒙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东乌珠穆沁旗支行账户中100000.00元予以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本院作出(2017)内2525财保000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蒙古蒙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东乌珠穆沁旗支行账户内的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日根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强、刘自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蒙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故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莫日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订金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息至给付之日);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原告购买被告承建的位于东乌珠穆沁旗商业用房,并于2011年8月11日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交付订金100000.00元。后因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双方口头协商解除了《房屋认购协议书》,由被告返还购房订金1000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内蒙古蒙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原告预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东乌珠穆沁旗商业用房,房屋总价值为544752.00元,约定于2012年11月01日交付使用。《房屋认购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一)乙方(莫日根)在预定期限内悔约,甲方(内蒙古蒙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乙方提出书面退房申请之日起30天内全额退还乙方所交认购金。甲方预定期内悔约,甲方应自悔约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所交认购金全额退还乙方;(二)......。”原告于2011年8月11日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交付房屋订金100000.00元。双方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后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交付房屋义务,2012年年底双方口头协商解除了《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被告退还原告预交的订金100000.00元。被告至今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另查明,”内蒙古蒙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东乌珠穆沁旗蒙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7月6在东乌珠穆沁旗工商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本院认为,原告莫日根与被告内蒙古蒙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后,双方于2012年年底协商解除该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以上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内蒙古蒙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退还原告莫日根预购房款100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自2011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给付之日。对此,鉴于原、被告双方协商解除《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时间系2012年年底,故被告应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蒙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此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莫日根购房订金100000.00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莫日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莫日根承担50.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及诉前保全费1020.00元由被告内蒙古蒙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