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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晓敏与白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敏,白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6号申请执行人:朱晓敏,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白国平,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晓敏与被执行人白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标的为1964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40元,现申请执行人朱晓敏已经和被执行人白国平私下达成协议并开始履行,申请执行人朱晓敏申请该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3执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光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