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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与郭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郭建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018号原告: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负责人刘通渠,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小屯街*号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伟,男,1970年3月26日,住汝州市。被告:郭建国,男,196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蟒川镇黑龙庙村。原告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诉被告郭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霄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