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区禹家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禹家赫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470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玲、程希瑜,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阳区禹家赫超市。经营者:高传峰。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城阳区禹家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丽审 判 员 邱松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冬书 记 员 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