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凤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凤群,陈朝晖,黄琴,皮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肖晓敏,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凤群,女,198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陈朝晖,男,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黄琴,女,1970年5月3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皮海平,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樟树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钟凤群、陈朝晖、黄琴、皮海平应支付欠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943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凤群、陈朝晖、黄琴、皮海平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94332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武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