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庄利民、徐加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利民,徐加平,孙彦彬,庄振岩,陈恒,李岩,杜玲玲,朱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飞,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庄利民,男,1970年3月13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徐加平,男,1960年10月2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孙彦彬,男,1958年4月6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庄振岩,男,1963年2月20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陈恒,女,1972年5月8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岩,男,1989年11月2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杜玲玲,女,1967年5月16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朱新生,男,1973年1月6日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庄利民、徐加平、孙彦彬、庄振岩、陈恒、李岩、杜玲玲、朱新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庄振言、朱新生名下的房产;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庄振言、朱新生名下的房产,现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阚怀春审 判 员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聂礼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