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鸿与金晓波、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鸿,金晓波,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131号原告吕鸿,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金晓波,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郦珊珊,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南路康铭大厦3楼301室-2。负责人魏志峰。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鸿与被告金晓波、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吕鸿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