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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扈国胜、王海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扈国胜,王海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扈国胜,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执行人王海起,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扈国胜与被执行人王海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山东省德城区人民法院发出(2017)冀1126执237号委托执行函,委托德城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6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各判项内容,2017年4月7日德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该判决书各判项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6执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顺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