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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远想与毕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想,毕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2民初1382号原告:张远想,男,194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卫东,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远想与被告毕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远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郑飞,被告毕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远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0100元及利息4565.70元(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5年6月开始为被告供应保温材料,2015年10月8日,经双方结算,原告为被告供应保温材料总价款为119320元,被告已支付30000元,尚欠89320元,被告承诺剩余欠款在2015年11月30日前还完,到期被告未付款。2015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结算,被告累计欠款100000元,并承诺2016年1月10日前结清,然被告仅于2016年11月14日支付了19900元,尚欠80100元。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毕卫东辩称,欠货款属实,目前尚欠80100元。2015年12月25日,我给原告出具的证明欠原告货款100000元,其中包括利息1068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自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为被告数次供应保温材料。2015年10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为被告供应的材料款共计11932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000元,被告欠原告货款89320元,被告承诺分别于2015年11月14日与2015年11月30日分两次付清余款。2015年12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承诺于2016年春节前付清全部货款,并增加10680元,共计100000元。2016年11月14日,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9900元,截止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801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买卖保温材料而发生业务关系,原告按照口头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供货物,经原、被告结算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偿还货款计划及尚欠货款证明,对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未按其承诺的还款日期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增加的10680元,原告主张系被告未按时偿还货款而向原告支付的因货物价格上涨而增加的货款。被告主张系补偿给原告的利息。因在2015年12月25日被告早已将货物全部提走,且双方在2015年10月8日进行结算时已经确定了总货款的数额,因此,对原告主张的10680元系被告未按时偿还货款而向原告支付的因货物价格上涨而增加的货款,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交易习惯,对10680元的性质本院认定为系被告因于2015年12月25日之前未按承诺的时间及时偿还原告货款而补偿给原告的利息损失。被告承诺于2016年春节前偿还原告货款而未及时偿还,原告要求自2016年1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毕卫东支付原告张远想欠款80100元;二、被告毕卫东支付原告张远想逾期付款利息(以80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上述给付,限被告毕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元,由被告毕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