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9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真与张秀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真,张秀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9415号原告:赵真,女。被告:张秀妍,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7—9楼。负责人:李培义,总经理。原告赵真与被告张秀妍、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真承担。审 判 长 王守京人民陪审员 于美英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