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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14001、140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黄关文与林仕强、黄林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关文,林仕强,黄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4001、140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关文,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林仕强,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台山市。被执行人黄林珍,女,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身份好号码441282197911156920。申请执行人黄关文与被执行人林仕强、黄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关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562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9261.6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338元后,申请人实际领取人民币28923.6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浩        文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张晶晶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4月20日评议地点:西乡法庭会议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浩文、人民陪审员陈荣、人民陪审员廖妙芳承办人:杨浩文书记员:张晶晶评议记录:杨:现在开始评议申请执行人黄关文与被执行人林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先由承办人介绍案情。杨:申请执行人黄关文与被执行人林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须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人民币2926.60元,扣除执行费338元后申请人实际领取28923.60元,此外对被执行人林仕强进行了财产查询。通过对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的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人认为,该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妥否?请其他成员评议。陈:同意承办法官的意见。依法可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廖:本人同意以上意见。合议庭评议结果:一致同意,本院(2016)粤0306执14001、140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