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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蓝山娱乐有限公司诉上海南汇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蓝山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南汇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蓝山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富航路17.18.19号1幢2-3层。法定代表人:张卫兵,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思宏,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毅,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南汇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南门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曾召顺,董事长。上诉人上海蓝山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南汇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0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蓝山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上海蓝山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娄 永审 判 员 蒋庆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