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百超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镁鑫装饰材料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百超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镁鑫装饰材料厂,马鞍山市百超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镁鑫装饰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百超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赵友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镁鑫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石三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百超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镁鑫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镁鑫装饰材料厂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6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成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