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6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617郑思红与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思红,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617号申请执行人郑思红,男,1947年7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执行代理人魏东、张涛,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万兴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尚宪国,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郑思红与被执行人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382民初7291号调解书:一、被告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605068及利息(利息以605068为本金自2011年4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款项及利息于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5元,由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思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该公司已无人办公。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该公司自2013年起,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企业年报,已经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并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进行查询,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名下登记有现代、别克车(车牌号分别为:苏C×××××、苏C×××××、苏C×××××、苏C×××××、苏C×××××)五辆,已经依法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原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位于邳州市西安北路西侧,光明公寓1-×号楼的5套房产,经向房产服务中心核实,均已“全部售出”。该公司所有的位于银杏大道与天上山路交汇处,银杏大道北侧、天山路东侧土地使用权,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处置,我院已经依法向该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手续材料,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不能提取相应的案款。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