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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柏某某民间借贷、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7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被执行人:柏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柏某某民间借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柏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马某某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3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计算),并给付修理费18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0元,执行费48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柏某某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账户内存款1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