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东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东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376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法定代表人:李小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有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余东辉,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东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