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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辛松峰与被执行人梅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松峰,梅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1执718号申请执行人辛松峰,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仙台镇辛堂村十组。身份证号:410422197203095950。被执行人梅宝军,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舞阳县保和乡关庄村梅庄。身份证号:41112119741116203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121民初1275号判决书,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蔡新会审判员  李晓光审判员  祁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凡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