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辛松峰与被执行人梅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松峰,梅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1执718号申请执行人辛松峰,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仙台镇辛堂村十组。身份证号:410422197203095950。被执行人梅宝军,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舞阳县保和乡关庄村梅庄。身份证号:41112119741116203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121民初1275号判决书,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蔡新会审判员 李晓光审判员 祁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凡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