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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文丽、覃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丽,覃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何文丽,女,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覃愉,男,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何文丽与覃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文丽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覃愉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房产、土地、车辆、工商、银行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被执行人所在村民委干部,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在本村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覃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文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覃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文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7)桂1302执202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灵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