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江耀东、李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耀东,李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耀东,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卫东,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上诉人江耀东因与被上诉人李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耀东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耀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馨审 判 员 张 燕 燕代理审判员 虞 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施 秀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