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猛申请执行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猛,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93号申请执行人徐猛,男,1995年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刘XX,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执行人徐猛申请执行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黑0605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XX给付欠款104400元、受理费11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05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永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