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投致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建发、彭春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投致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建发,彭春兰,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安陆市乾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投致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产业园1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管志武。被执行人王建发,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彭春兰,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316复线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建发。被执行人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发。被执行人安陆市乾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202号。法定代表人滕金钗。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投致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发、彭春兰、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安陆市乾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发、彭春兰、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安陆市乾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位于安陆市碧涢路202号产权证号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建筑面积2330.05平方米)、A008260(建筑面积270.38平方米)两处房产及该两处房产下证号为安土国用2004第04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7982.19平方米)登记在被执行人安陆市乾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陆市乾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陆市碧涢路202号产权证号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2330.05平方米、A008260号建筑面积270.38平方米房产各一处计两处及该两处房产下证号为安土国用2004第04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7982.19平方米。二、被执行人安陆市乾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安陆市乾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安陆市乾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投致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安陆市乾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甘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