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5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玉城与青河县万年新型墙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城,青河县万年新型墙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5民初120号原告:陈玉城,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劳动者,住青河县。被告:青河县万年新型墙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阿热勒托别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施万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梁,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城与被告青河县万年新型墙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陈玉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城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城撤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计402元,由原告陈玉城负担。审判员 魏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小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