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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长宽与韩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宽,韩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800号原告:李长宽,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韩建成,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宽与被告韩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宽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宽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李长宽负担。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