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小林与卢琼、武汉财商财富顾问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小林,卢琼,武汉财商财富顾问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武汉长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455号原告卢小林,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被告卢琼,女,1965年2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武汉财商财富顾问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浙江路*号*幢2-1。法定代表人:吕秀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长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号新世界国贸大厦**座*层***室。法定代表人:雷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卢小林诉被告卢琼、武汉财商财富顾问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武汉长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告经被告武汉财商财富顾问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投资理财,签订了《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书》,并将40000元现金转账至武汉财商财富顾问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同时与武汉长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2016年3月27原告要求收回投资款,被告武汉长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原告收回却迟迟不退款,被告卢琼向原告出具保证���一份,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4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经查,被告武汉财商财富顾问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2月28日原告卢小林已经就该笔款项向郧阳区公安局报案,现该案正在侦查过程中。本院认为,被告武汉财商财富顾问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因涉嫌经济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诉争的案件可能涉嫌犯罪行为,双方因此产生的纠纷并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小林的起诉。如不服本���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青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娟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