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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东与张雷、通辽市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张雷,通辽市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666号原告:王东,男,25岁,蒙古族,个体,住开鲁县。被告:张雷,男,32岁,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抚顺市。被告:通辽市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法定代表人:井卫义,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与被告张雷、通辽市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12092.00元,减半收取6046.00元,由原告王东负担。审判员  孟凡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