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邦伟、重庆晨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邦伟,重庆晨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3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邦伟,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豫川,重庆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重庆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晨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林有成,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杨邦伟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晨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8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邦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未查清晨靖公司没有依法足额为杨邦伟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杨邦伟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一、二审判决未查清晨靖公司拖欠杨邦伟2015年1、2月份工资报酬的事实,且2014年12月出勤情况与事实不符,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综上,杨邦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杨邦伟称晨靖公司拖欠支付其2015年1、2月份工资的问题,一、二审诉讼过程中晨靖公司举示了2014年12月份的考勤表,该考勤表记载杨邦伟上班至2014年12月16日,之后未再上班,而杨邦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2015年1、2月份上班的事实,故一、二审判决晨靖公司不支付杨邦伟2015年1、2月份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二,杨邦伟于2011年6月入职晨靖公司,晨靖公司于2013年7月为杨邦伟参加了各种社会保险,杨邦伟于2015年2月才对晨靖公司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提出异议,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因此,一、二审判决以杨邦伟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由对杨邦伟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积9民终字第,本案再次处理不当驳回杨邦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