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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闵波与陈东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波,陈东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1140号原告闵波,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陈东亚,男,45岁,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闵波与被告陈东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闵波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茵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