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闵波与陈东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波,陈东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1140号原告闵波,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陈东亚,男,45岁,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闵波与被告陈东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闵波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茵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