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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泽勇与曾令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勇,曾令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李泽勇,男,生于1971年5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曾令发,男,生于1969年2月27日,汉族,农村居民,住什邡市。李泽勇与曾令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字1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纯松审判员  颜 宏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