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传良与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良,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403号原告:周传良,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力,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法定代表人:韦黑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传良与被告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传良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传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传良撤回对被告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36元,减半收取3218元,由原告周传良负担。审判员 丰灵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