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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3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路国勇与何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国勇,何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207号原告路国勇,男,汉族,1981年9月2日生,初中文化,经商,现住云南省腾冲市。被告何伟,男,汉族,成年人,现住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国勇与被告何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路国勇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国勇在诉讼期间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国勇撤回对被告何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退回原告路国勇4325元。审判员  李建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雪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