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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肖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肖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325号原告:肖某某,男。被告:肖某,男。被告:王某某,女。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肖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文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