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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明华与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保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华,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华,男,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新浦区学苑路29号名人世家。法定代表人孙克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保国,男,1965年9月11日生,住江苏省赣榆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华与被执行人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保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明华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陈庆文审判员 王永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