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臧永强与王志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永强,王志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臧永强被执行人:王志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永强与被执行人王志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回国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