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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张书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张书彩,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民终131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号*号楼。负责人:张旭东,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辟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书彩,女,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单单(系张书彩女儿),女,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培,桐柏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仲景路***号。法定代表人:胡逸云,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红,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南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书彩、被上诉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宛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6)豫1330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光财险南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多判的22861.5元,并判令阳光财险南阳公司不承担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事实未尽查明义务。本案张书彩在第一次诉讼时已主张了护理费且法院也已认定,而张书彩并未上诉提出异议,也未要求保留后续护理费的再诉诉权,因而张书彩本次请求系重复诉讼,应予驳回。2、一审程序存在严重错误。保险公司对张书彩第一次鉴定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通过法院共同选择了鉴定机构,但法院未通知公司参与重新鉴定,要求一审法院退还公司缴纳的重新鉴定费用并申请重新鉴定。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张书彩伤情在2014年第一次诉讼时已经确诊,伤者二次诉讼已超诉讼时效。即使一审认可张书彩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但是对于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赔付比例也认定错误。一审认定50%错误,应为30%。张书彩辩称,1、第一次诉讼时张书彩的后续护理费用由于没有相关合法鉴定部门确认,属待定期间,为此张书彩也没有表示放弃诉权。2、鉴定机构无履行通知保险公司参与鉴定的法定义务。3、张书彩人身功能的丧失,也就是张书彩是否需要继续依赖护理,尚属待定状态,故本次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且鉴定机构鉴定张书彩的肢体10项功能均丧失在50%以上,故一审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50%的护理依赖客观公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宛运公司辩称,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张书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宛运公司、阳光财险南阳公司赔偿张书彩护理费91446元、鉴定费600元等损失共计9204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12日19时50分许,刘伟驾驶悬挂车牌号为豫R×××××号小型客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桐柏县××乡王寨路段时,与相向邓先进驾驶的豫R×××××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刘伟及其车辆乘坐者黄安林、刘逸然死亡,张书彩、安单单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经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邓先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6月6日,经南阳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补充鉴定:张书彩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张书彩为此支出鉴定费600元。诉讼中,阳光财险南阳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书彩为部分护理依赖程度。邓先进系宛运公司员工,其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有人为宛运公司,该车分别于2013年7月21日和2013年8月2日在阳光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一年。2015年12月7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桐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阳光财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分项内赔偿刘纪栓、段振改、安单单、刘欣怡损失47952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77566.38元。2015年8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桐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阳光财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分项内赔偿黄道星、张书彩、黄明珠、黄明铨、安单单损失72048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267161.75元。另查明,2016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为30482元/年。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宛运公司员工邓先进驾车与刘伟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伟驾驶车辆的乘坐人张书彩受伤。经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邓先进负事故次要责任。对该事实及责任认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书彩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张书彩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2016年6月6日,经南阳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张书彩于6月7日提起诉讼,不超诉讼时效,故对阳光财险南阳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由于事故车辆在阳光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商业险,故张书彩的经济损失应由阳光财险南阳公司在商业险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张书彩为部分护理依赖程度,暂定5年,护理费为30482元/年×5年×50%×30%=22861.5元。由于张书彩的损失已由阳光财险南阳公司足额赔偿,南阳宛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书彩护理费22861.5元。二、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1元,鉴定费600元,共计2691元,张书彩负担1500元,南阳宛运公司负担1191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一审判决支持张书彩后期护理费是否正确问题。张书彩在第一次诉讼时主张的护理费仅为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并未主张其定残后的护理费,故一审法院根据张书彩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暂定其5年的后期护理费用符合张书彩的身体状况和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二、关于本案审理程序是否存在严重错误问题。张书彩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为一审法院依据保险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并具有相关的鉴定资质,故阳光财险南阳公司称鉴定程序存在严重错误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三、关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张书彩因交通事故致肢体偏瘫属四级伤残,致小便失禁属五级伤残,其在恢复一年后,经鉴定机构确定其为部分护理依赖,后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规定。张书彩的伤情为部分护理依赖,原审确定50%的赔付比例较为适当,本院亦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阳光财险南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魏春光审判员 马 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