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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唐大玲与东至县梅城林场、东至县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大玲,东至县梅城林场,东至县林业局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690号原告:唐大玲,女,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程锋,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至县梅城林场,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法定代表人:汪冬贵,该场厂长。被告:东至县林业局,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法定代表人:朱俊明,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大玲诉被告东至县梅城林场、东至县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东至县梅城林场、东至县林业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大玲负担。审判员  王正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剑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