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凤明与王金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明,王金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094号原告:朱凤明,女,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祥,男,194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特别授权。被告:王金峰,男,汉族,住北辰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朱凤明与被告王金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忠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