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正军与邬险峰、宜昌泰合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军,邬险峰,宜昌泰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军,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邬险峰,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宜昌泰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19号11楼,组织机构代码:59422104-5。法定代表人邬险峰,该公司执行董事。王正军与邬险峰、宜昌泰合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鄂0503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邬险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正军借款6200000元,并以6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宜昌泰合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60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1032元,由邬险峰负担,宜昌泰合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因邬险峰、宜昌泰合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正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邬险峰、宜昌泰合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王正军支付借款6200000元,案件受理费760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6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止为4021733.3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7702.77元,以上合计1038046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邬险峰、宜昌泰合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80468.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亦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婷 关注公众号“”